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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解读
索  引  号: 610700000-/2020057114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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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6日 00:00
内容概述:

  关于《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解读

  

解读人:汉中市审计局副局长、高级审计师 吴加录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陕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制保障。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现对《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条例》出台背景:

  《条例》出台主要考虑了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需要。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按照纲要的要求,根据我省投资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规定审计监督程序,明确审计监督内容,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对进一步促进提高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十分重要。

  二是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需要。中办、国办《意见》要求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不断提高投资项目质量与水平,确保项目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三是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基础建设资金的投入,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流域治理等民生项目的财政投入逐年加大。这些涉及到民生的建设项目,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如何,项目建设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都需要通过审计来回答,而审计机关由于力量所限,必须借助社会中介力量才能完成这个任务。

  四是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从多年的投资审计工作实践看,投资审计工作确实存在着许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投资审计工作面对审计客观环境的变化,需要从法律层面为投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把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并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

  五是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投资环境的变化,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有的建设项目审计的法规、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为了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建设项目审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很有必要将原有的《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上升为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予以规范。

  二、学习应把握的重点:《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学习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五个明确,四个强化。

  五个明确:

  一是国家建设项目慨念界定,审计对象、范围更加明确。

  审计机关除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外,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二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主体更加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有效解决了目前建设项目审计多头委托、重复委托,导致审计质量不高,存在严重审计风险等问题。

  三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组织方式更加明确。

  (一)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四是审计审计内容更加明确。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内容具体,明了。

  五是相关部门、单位、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四个强化:

  一是审计职责和权限得到强化。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二是审计证据签证时效性得到强化。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三是审计结算手段得到强化。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四是审计法律效力得到强化。从立法程序讲: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的约束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法律层次和法律效力高于以前颁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总之《条例》明确地界定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程序和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是对审计法的有益补充,是我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基准法。 对于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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