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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索  引  号: 6107000044/2023-00023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汉中市审计局 来       源: 汉中市审计局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9日 17:37
内容概述: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审计厅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审计实施阶段责任:
审计组成员应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2、结果公布阶段责任: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管电话

029-876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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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16—2214883   传真:0916—2214883   汉中网安:61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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