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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索  引  号: 6107000044/2023-0002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汉中市审计局 来       源: 汉中市审计局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6日 17:40
内容概述: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审计厅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管电话

029-87612173

主办单位: 汉中市审计局   邮编:723000
电话:0916—2214883   传真:0916—2214883   汉中网安:61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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