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44/2023-00023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审计局 | 来 源: | 汉中市审计局 |
有 效 性: | 发文时间: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10月10日 17:34 | |
内容概述: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审计厅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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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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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电话 |
029-87612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