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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索  引  号: 6107000044/2023-00023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汉中市审计局 来       源: 汉中市审计局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0日 17:34
内容概述: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审计厅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处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阶段责任:印发处理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采取邮寄方式,以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为送达日期。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事项依规记入“双公示”系统;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处罚记过。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管电话

029-876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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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16—2214883   传真:0916—2214883   汉中网安:61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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