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44/2023-00023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审计局 | 来 源: | 汉中市审计局 |
有 效 性: | 发文时间: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9月04日 17:39 | |
内容概述: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审计厅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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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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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电话 |
029-87612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