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0-/2020057290 | 发布时间: | 2018年01月26日 00:00 |
来 源: | 发布机构: |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受县审计局委托组织实施全县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中出现审计力量不足情况,或相关专业人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时,可以聘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 审计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在整理汇总各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审计纳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包括单项工程结(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特殊情况及单项工程结算价或项目竣工决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实施审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工程造价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组织编制工程决算,并向县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决算应当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现行《计价规则》和相应《工程量消耗定额》,按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向审计局(组)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和电子数据,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涉及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证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代为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或灾后重建等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财政、住建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 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对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监督及审计结果的复核。
第十四条 建立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每次确定入库社会中介机构5个,入库有效期二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聘用。
第十五条 入库社会中介机构的产生:由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和相关资料后,由县审计局牵头,财政、监察局配合,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参与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汉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 (三)、执业三年以上,没有受到审计、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会计师、工程造价等行业协会查处与从业限制; (四)、已在汉中市投资审计协会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委托、聘用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形式:
(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某一项审计项目或某一审计项目中的主要或部分工作任务;
(二)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组工作。
以上两种形式,县审计局对其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实施时中介机构的确定:
(一)、由县审计局根据被审项目特征和技术要求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实施工程造价审核的中介机构。县审计局做好组织、监督。
(二)、建设单位根据县审计局的审计委托书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明确审计范围和内容、完成时限、人员组成、费用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并报审计局备案。
(三)、严禁指定备选库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受托或聘用时,应主动回避:
(一)、审计项目由其编制了预、决算或招标限价;
(二)、参与审计项目的财政评审工作;
(三)、在项目建设单位代理会计工作或担任建设项目顾问,会计、审计顾问;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五)、《审计法》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中,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及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受聘人员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力。中介机构及其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各项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真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和县审计局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做好审计证据收集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等工作;审计实施结束后,依法、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同时将项目审计全部资料及报告移交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按审计质量控制流程对中介机构的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进行审计复核,并按规范要求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廉政纪律(遵守法规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介机构结算审计费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按年度每年综合考核一次,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二十四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转包、分包审计项目。
第四章 审计费用及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费用参照有关法律、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任务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列支;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提供合规票据进行结算。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监督双方履行委托协议和费用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机关)处理、处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法向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含县审计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由县审计局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串通舞弊;
(二)、违反廉政纪律,利用审计工作索贿、受贿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以审计局名义或审计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四)、违反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审计纪律;
(五)、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行为;
(六)、提供不真实审计结果;
(七)、延误审计期限;
(八)、不履行委托协议承诺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送审工程决算,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据实编制。对“高估冒算”的工程价款,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