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0-/2020057261 | 发布时间: | 2019年06月24日 00:00 |
来 源: | 汉中市审计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审计局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规范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审计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在审计职责范围内进行,并保证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统一性。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和职责权限,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审计局的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
(五)审计行政管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不应对外公开的内部事项;(三)涉及敏感内容或容易引起逆向炒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或安全的;(六)市审计局的请示、报告和应市政府、审计厅要求报送的意见,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案;(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市审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审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对该信息是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于公开提出明确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协商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下级审计机关公开或提供指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调查)项目或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调查)项目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市审计局负责该项目的科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市审计局和共同履行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均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市审计局拟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时,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后按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便于群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市审计局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审计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市审计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和抄录。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审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市审计局收到举报后要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审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牵头组织和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