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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小议说法】第四期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23-06-2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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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雷杰岚,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科干部。

复议要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王某驾驶车辆时不慎撞倒张某,导致张某受伤,围观群众报警,交警到场后经过勘验、检查、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全责,王某不认可其中的部分内容,但并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而是于五日后通过邮寄方式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容易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月5日对某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问进行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上述答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常见的救济途径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案例启示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

行政主体的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是行政处理的一个阶段,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能够依附并被最终行为所吸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确定性的影响,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程序性、过程性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可以在对最终的行政决定合法性评价中一并进行,程序性、过程性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能会导致最终的行政决定被认定为违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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