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唐军,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科干部
复议要旨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超出了引用条文设定的处罚种类,应认定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董某与郭某因相邻权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董某扯拽致郭某倒地,并用手击打郭某头面部,双方被现场人员拉开后再次发生扯拽。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董某处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对郭某处以警告。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某处以警告,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撤销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公安机关依法对因相邻权纠纷发生的殴打他人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某处以警告。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仅设定了拘留、罚款两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并未设定警告处罚。案件处理机关依据本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警告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启示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具体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实施处罚,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实施处罚,如果超出引用条文设定的处罚种类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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