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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小议说法】第八期 养犬当依法违法要担责
2023-10-2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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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雷杰岚,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科干部。

   案件要旨

   养犬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养犬人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文明规范养犬,避免犬只伤人事件发生,一旦所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受伤,犬只主人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10月16日上午,一段“女童惨遭烈犬撕咬”的视频在社交网络传播,视频内容触目惊心。视频显示,在一栋居民楼下方的草地上,一只大型黑色犬只多次撕咬一名女童,女童母亲奋力保护,仍无法阻止撕咬,另一只白色犬只不停在周边转圈,保洁人员发现后,拿着拖把不断驱赶黑色犬只,在撕咬过程持续40多秒后,伤人黑色犬只才被驱赶离开。视频传播后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人们在心痛女童遭遇的同时,也对狗主人表示强烈谴责。

   当日,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女童及其母亲已被送医治疗,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女童母亲体表擦伤,已处理,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

   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以及伤人黑色罗威纳犬已被捕获,两只犬的主人也分别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伤人的黑色罗威纳犬只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的规定

   我市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区域、养犬数量、养犬品类等相关内容都进行了规定:

   一、对养犬区域的规定

   汉中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对饲养犬只数量的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导盲犬或者助残犬的,每人不得超过一只。

   三、对饲养犬只品类的规定

   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犬只。

   除导盲、助残等需要外,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只,不得携带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

   市农业农村局也适时发布了《汉中市禁止饲养犬类名录及大型犬标准》,其中包括德国罗威纳犬在内的35类犬只被禁止饲养;同时,明确“大型犬”的标准为: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底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的犬只。

   四、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的条件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合法居住证明;3、取得犬只免疫证明;4、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及标准,养犬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合理用途;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3、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4、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五、养犬流程

   养犬人、养犬单位在符合上述关于养犬区域、养犬数量、养犬品类以及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还应遵守下列养犬流程:

   1.犬只免疫:饲养犬只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犬类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2.犬只登记:自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3.规范养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虐待犬只,遗弃饲养的犬只。外地来汉的个人和单位,携带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有效犬只免疫和登记证明。不得携带本市禁止饲养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

   六、文明养犬规定

   1.佩挂标识:为犬只佩挂标识牌,在重点管理区为犬只佩戴嘴套。

   2.牵引犬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3.避让行人:主动避让行人,有效避免犬只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4.有效控制:及时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纠缠他人。

   5.电梯礼让:携犬乘用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6.清理粪便: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7.乘车限制:除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助残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8.场所限入:除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外,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2)影院、剧场、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候车室、候机室、商场、酒店、餐饮等场所;(3)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4)除上述场所外,其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案例启示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它们除了能够看家护院、陪伴主人外,也在军事、警务、救援、导盲、海关缉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养狗来丰富家庭生活,犬只数量的增加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遛狗不牵绳、狗随地便溺、狗咬人、流浪狗增多等等。化解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和养犬人、养犬单位共同发力,合力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在决定饲养犬只前,应主动查询当地养犬管理规定,明确禁止饲养的犬只种类、禁止饲养的区域范围以及允许饲养的犬只数量,在选购好允许饲养的犬只品种后,及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和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携犬出户时应当主动做到为犬佩挂标识、牵引犬绳、避让行人、有效控制、电梯礼让、清理粪便,遵守乘车限制和场所限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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