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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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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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处以3—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1—2万元罚款
二、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的,处以2—3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0.5—1万元罚款
三、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的,处以0.5—2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0.2—0.5万元罚款
四、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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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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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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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4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1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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